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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0:29 证券日报
四部委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原始股”受害人可请求民事赔偿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全文详见B2版),《通知》明确,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这表明法院重新受理了场外非法证券活动中受损失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 针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通知》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 《通知》对相关性质认定也进行了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就新老《证券法》之间的衔接,《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有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最后,《通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短评 非法证券活动将无处遁形 资料显示,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由于对非法证券活动相关问题的政策法律不明晰,造成了在非法证券活动中多数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很小一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 新年伊始,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打非又一重要文件——《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再次表明了监管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打击的决心和态度。 《通知》的下发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从发文形式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我们相信,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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