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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债发行简化为直接核准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00: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改委要求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本报记者 高建锋 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简化,以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通知表示,现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将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七个条件: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第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第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第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第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第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要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发改委表示,上述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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