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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及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3: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公告,本公司分别以1.9116亿和23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恒)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兴虹)81%股权和10%股权。

  根据该协议,九洲化纤承诺并保证在2007年3月31日的当天或之前如下包括(1)就绍兴兴虹拥有的面积为24354.5平方米和7194.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由九洲化纤负责完成上述两块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并将上述土地变更登记为可开发的商业用地,该等土地上无任何附着物,完成五通一平;(2)九洲化纤负责完成上述土地上的工厂搬迁以及人员安置等五项条件作为先决事项全部实现并完成。(详细情况请参考公司2006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后公司与上述出让方于2007年3月20日及2007年6月29日两次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原协议约定先决事项完成截止日由原“2007年3月31日”最终变更为“2007年12月31日”。

  由于人员安置、政府审批等原因,以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先决事项仍无法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妥善解决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工厂搬迁以及土地性质变更等问题,依照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与出让方于2007年12月28日再次签署协议,将上述约定先决事项完成截止日变更为2008年6月30日。

  根据协议,公司已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九洲化纤支付收购相关股权全部款项中的1.2亿元(其中6000万元为定金),同时已向海南中恒支付收购相关股权全部款项2360万元。鉴于公司在协议中已经设定防范协议约定的先决事项无法完成的相关条款(详细情况请参考公司2006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认为上述资金及本次交易不存在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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