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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承诺未能履行 上市公司大股东失信乱象丛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2: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彭友

  刚刚过去的2007年对少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而言是不光彩的。据本报不完全统计,这些控股股东未能在2007年底这一节点之前履行股改承诺,从而失信于投资者。

  长春燃气控股股东承诺2007年12月22日之前有选择性地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区域内燃气市场、拓展上市公司规模。但是截至目前,这一注资承诺没有任何进展。因为此,长春燃气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无法上市流通,成为第一家因不履行股改承诺而股票流通受到限制的上市公司。

  长春燃气控股股东的践诺行为是明显的,另一种违约方式则较为隐蔽,即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在2007年行将结束之际实行“突击注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似乎已经开始兑现承诺,但由于存在种种技术性障碍,或者在股东大会甚至监管部门处“卡壳”,导致其根本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高速公路类资产。但是直到2007年12月27日,大股东才提出动议。

  还有一种践诺行为也相当隐蔽,对于此前作出的承诺,大股东单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根本不顾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一公司控股股东2006年6月股改时承诺, 2006年下半年启动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争取在2007年完成。但到了2007年9月28日,大股东却改口称,有关技术工作尚在进行中,确保2008年三季度以前完成注入工作。

  *ST阿继大股东的失信行为更为彻底。2007年4月,*ST阿继股改方案实施时大股东承诺将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旗下自动控制相关资产以资本运作方式整合入上市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然而半年后,*ST阿继突然发布停牌公告称,大股东拟转让公司控股权。最终监管部门叫停了这一践诺行为。

  法律界人士指出,只要在公开承诺注资中有时间的限制,或虽无时间限制,但使投资者作出行为,以致造成了损失,就属于法律行为,大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有确切注资时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到期未履行或自行延期的承诺,中小股东还可以依据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进行诉权。(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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