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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子公司须具备四条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 18: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 据新快报报道,证监会28日在其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券商,必须具备四项条件: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证券子公司是由单一证券母公司控股,即证券母公司的出资额占证券子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证券子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高于5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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