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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实行财务顾问负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5: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购重组实行财务顾问负责制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督促财务顾问当好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范围仅限定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明确将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8年1月8日。

  根据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办法》分别对三类机构作出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证券公司,《办法》仅从公司净资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数量等方面规定了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定在已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并从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人员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数量、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最近两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除此之外的第三类机构,《办法》适当从严,规定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许可,除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外,还在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办法》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由于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办法》借鉴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确立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开展业务。

  此外,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办法》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暂不受理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市场禁入等。上述监管措施和处罚将记入诚信档案,公之于众。为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办法》要求财务顾问应当依法加入证券业协会,并遵守其制定的自律规范。

  业内专家分析称,《办法》的发布将有效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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