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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将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4:07 证券日报

  侯捷宁

   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分为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许可及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及对不当执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是指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根据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办法》分别对三类机构作出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首先,对于证券公司,《办法》仅从公司净资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数量等方面对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其次,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定在已取得证监会咨询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并从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人员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数量、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最后,对于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第三类机构,《办法》适当从严,规定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许可,除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外,还在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办法》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由于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办法》借鉴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确立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开展业务。

   此外, 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办法》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暂不受理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市场禁入等。上述监管措施和处罚将记入诚信档案,公之于众。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发布将有效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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