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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制度需要重新定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4: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黄小鹏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宏观调控12字方针。众所周知,财税政策在“调结构、促平衡”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在19日召开的财政工作会议上,谢旭人指出,明年财政政策目标主攻结构调整,将深化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 资源税、增值税在理顺资源价格、改善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均衡增长等方面的重要性广为人知,加紧改革实在预料之中。但个人所得税在“调结构、促平衡”方面的重要性则相对被忽视。在笔者看来,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成为扭曲经济运行、导致消费和投资失衡的不可忽视因素,亦同样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当下我国经济结构的失衡,主要包括外部失衡和内部失衡。外部失衡方面,主要体现在过多依赖出口需求,外贸顺差不断攀升,贸易摩擦屡屡发生,人民币汇率承受重压。内部失衡方面,主要体现为投资增长过快,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不足。根据经济学基本等式,外部失衡只是表象,其根在内部,归根结底,内外失衡均与消费不足有关。决定消费的最主要因素是居民收入,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恰恰扮演了抑制收入和消费的作用。 我国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税收总额和税收占比持续上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2400亿,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关税,占3.7万亿总税收收入的比率高达6.5%,而1994年税制改革时,这一比率仅有1%。造成这一比率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个税起征点的固定化。尽管去年个税起征点曾统一上调到1600元,但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通胀大幅上升,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纳税人群,而原有纳税人群实际承受的税率也在不断提高。统计显示,工薪阶层已占个税纳税人的65%以上,个人所得税已实际上演化成“人头税”。在这种情况下,个税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岂能不明显?目前,各方再次讨论进一步调高纳税起征点问题。笔者认为,提高起征点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一下矛盾,但从长远计,更重要的是认真反思个税在中国税收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功能,对其进行彻底大修。唯有此,才能消除其对经济结构的扭曲,恢复其应有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课征该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二:一是宏观稳定效应,一是收入再分配功能。所谓宏观稳定效应,是指个人所得税有熨平经济周期的作用。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随着居民收入上升,会有更多的人达到纳税门槛,原有纳税人的税率也会相应提高,总体纳税额的上升对经济起到一个自动的紧缩作用,而在经济周期的下降阶段,纳税额自动减少,则对宏观经济起到自动扩张作用。个税的这种效应使其被称为“自动稳定器”。至于收入再分配功能,很好理解,指的是“抽肥补瘦”、“劫富济贫”。 毫无疑问,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引入中国,也是因为它所独具的这两种功能。然而,由于忽视了中国特有国情,现行个税设计不但没有达到上述目的,反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 首先, “自动稳定器”功能无从发挥,消费抑制负面效应突显。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总体储蓄率高(包括通过税收形式积累的政府储蓄)、总消费率低,储蓄率高企又转化成投资过快增长,其中不能消化的部分再通过外贸顺差和资本输出来得到平衡。目前,我们总消费率低于50%,比国际平均水平低了20多个百分点。消费率低落是内外经济失衡的根源,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要解决内外失衡,从长期看关键是要将中国经济增长引导到以消费驱动的模式上来。以中国情况而言,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抑制消费并无必要。例如,在2003年以来的此轮经济周期上升阶段,消费率不升反而进一步大幅下降,一度低于50%,创下全世界最低纪录。由此可见,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内在调节功能来熨平经济周期的理论在中国完完全全地失去了基础。 其次,现行个税制度不但没有达到“劫富济贫”之目的,反而有“劫贫济富”之嫌。中国的贫富不均,主要并不在于劳动者内部之不均,不在于高工资和低工资收入之间的不均,而在于不同群体对社会资源和权力掌握之不均,在于部分资本力量强大到了失去约束之后所攫取的财富之太多。现在65%的个税由工薪层承担,并且个税占总税收之比日益上升,又怎能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又怎能促进消费?促进经济结构改善?另一方面,中国的吉尼系数高达4.3,但这更多的是由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所造成的,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要靠它“劫富济贫”,无异于缘木求鱼。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进一步大幅调高现行个税起征点,并且建立起一套与收入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挂钩的自动调整政策,使得可以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每年自动调整起征点,并将其制度化,不再每次都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反思现行个税制度的理论基础,重新确定个税的功能和定位。从我国现有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的现实出发,不应再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税种来发展,应进一步降低而不是提升其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个税抽取的对象,应该是工薪收入者中最高端的群体(比如可以确定10%),并据此原则来测量和确定起征点,大多数劳动者应免去个税或只是象征性极少量收取。2006起在中国执行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全部被废除,在此前这完全是不可思议的事之所以得到实现,正是中央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所作出的高瞻远瞩之举。笔者认为,于经济均衡发展、民生改善都十分重要的个税改革也需要如此的远见和决心。 (作者单位:趋势宏观研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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