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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资本市场特征 证券监管创新不断推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01:5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羽中 ■信披监管篇 信息披露 成上市公司监管重中之重 信息披露监管,实质上已经成为2007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信披所涉及到的“三公”原则,实为市场立足和发展的根本。而如何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则是世界性的资本市场难题。 时近年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再度被证监会官员提及——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李小雪日前在全国上市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上,又一次苦口婆心地阐述高质量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年头讲到年尾 这是一项从年头讲到年尾的工作。今年1月下旬,在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的9项重点工作中,两项涉及信披监管。会议结束后不到两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即颁布实施。 但在《办法》施行后不到两周,2月12日下午3时,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该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收入)争取达到120亿元,集团公司目标为150亿元。”翌日,杭萧钢构股票开始了涨停表演。 事实上,很多投资者至今仍不知晓,杭萧钢构前脚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询问电话就接踵而至。但该公司以“经营无异常情况”敷衍了事,上证所相关要求和提醒随后又接踵而至,杭萧钢构则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境外合同项目,且这个披露本身,又对投资者存在重大误导。 杭萧钢构案招致迅速查处,这也是在一度“无理由涨停”和“无来由跌停”盛行的市场中,重重的拍案一击。对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远非停留在“说说而已”的阶段,在“说”之外,法规建设早已起步并渐趋完备;在法规之外,辖区监管责任制,交易所、证监局、上市部“三点一线”的监管分工架构,针对二级市场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等机制建设,脚步一直未停。 “三性”之外加“两性” 今年以来,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大大提高,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作用空前增大。梳理信披监管的思路可以发现,以往市场环境中,监管部门对信披的关注,往往集中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个方面,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今年信披监管又提升了对公平性和及时性的关注度。 今年信披监管思路中,首度引入了“公平披露”概念,其要义在于,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向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单独接触、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多市场上市应同时披露。 对及时性的高度关注,则主要体现在“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原则的引入,要求区分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形,分阶段“立即”、“及时”披露其进展、变化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相关人员“守土有责” 在“堵住所有能想到的风险点”的同时,信息披露监管也重视通过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疏导,以上市公司内部机制作为提高信披质量的保证。于是,今年开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成为上市公司的一项新工作。证监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为做到“守土有责”,今年进一步明确,对于公司临时报告,董事长、经理、董秘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股价异动与信披联动监管 今年3月,证监会上市部人士表示,针对二级市场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已经成为上市部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股价和成交量的变动,是我们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一个质疑点。凡是存在股价异动的,证监会的日常监管都在关注,只要是股价敏感信息,都在监管范围内。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行动。” 4月,证监会有关人士又强调,如发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澄清或发布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采取现场检查措施。在市场监察工作中,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加强市场监控,对交易异常状况及时采取询问交易席位、市场监控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向市场公布。对于发生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交易所还将及时采取盘中紧急停牌,直至公司充分进行澄清或披露敏感信息。 今年8月,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接受本报等媒体专访时再次重申,“当前,尤其要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并同步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 不久后,证监会发出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股价异动的标准,即“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并提出上市公司应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同时,证监会在3月提出并购重组期间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与股价异常联动,其并购重组事项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的基础上,在8月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惩戒违规行为力度将加大 信息披露监管,实质上已经成为2007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信披所涉及到的“三公”原则,实为市场立足和发展的根本。而如何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则是世界性的资本市场难题。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灵魂,依法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基本依据。”前不久,证监会有关人士对本报表示,新的一年中,证监会坚决惩治信披违规行为的态度不变,为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明年对信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肯定加大”。 ■证券执法篇 打击内幕交易 和市场操纵力度不断加大 证监会一位高级官员曾表示,“现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新的变化……市场一活跃,混水摸鱼的就多了。我们注意到变化的同时,也在加大打击力度。” “原来的市场环境下,违法违规行为是很粗浅、很‘粗暴’的,就是拿资金猛砸,收集筹码,控制交易量,拉升股价。现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新的变化……市场一活跃,混水摸鱼的就多了。我们注意到变化的同时,也在加大打击力度,尽管现阶段有些案件还在调查中,暂时不能披露,但陆续都会公告出来。” 今年5、6月间,恰在杭萧钢构案和延边公路、吉林敖东案结论出台,基金公司“老鼠仓”事发,广发案立案调查之时,证监会一位高级官员在与媒体交流时,发表了上述看法。 该官员还透露,针对当时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交易行为或交易方式涉嫌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对一些机构高管和投资操作人员的账户进行了监控,交易所也已经建立了重点账户的交易监控制度,而且已对部分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同时,监管部门还在着手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并推动证券犯罪移送标准的修订工作。 挑战“世界性难题” 一个季度后,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关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认定的两个指引已经试行一段时间。至10月前后,上述两个指引已易稿一次,由规范性文件升格为规章,即《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当时的一次专题培训中,首次明确表示两个《办法》已试行,“对相关调查、认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难点和重点。”范福春说。 在股份全流通后,相关各方对股价更为关注;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越来越多,各种内幕信息自然会增多;市场规模扩大,投资者交投活跃,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随之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认定给出更细致、更统一的标准,可谓正当其时。而且,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两个《办法》的试行、确立,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意义——“世界性难题”再难,也要挑战。 增加对五种操纵行为认定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除对《证券法》第77条就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操纵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之外,还增加了对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操纵、特定时段操纵5种操纵行为的认定。 “坦白地讲,《证券法》中有明文规定的三种操纵行为,或许正因为曾经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才被写进了法律;也或许因为被写进了法律,所以现在很少有人‘明确’地使用这三种操纵行为。”证监会一位官员对本报表示,认定标准和违法、犯罪行为也是“道”与“魔”的关系,哪种“魔”被“道”盯上,甚至归纳总结出特征来,或许也就代表其即将消亡,而新的、未被归纳总结出特征的“魔”又会出现。 怎么办?“不断归纳、总结特征,给出认定标准,不断查,不断惩治,不断斗争。”上述人士表示。 对于5种新的操纵行为,《办法》指出,蛊惑交易是指编造、传播、散步虚假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买卖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从预期市场变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行为。抢先交易是指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获利的行为。虚假申报是指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投资者以便获利的行为。特定价格操纵是指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使证券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特定时段操纵包括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前者指在收市时段拉抬、打压或锁定以操纵收市价格;后者指在集合竞价时段抬高、压低或锁定以操纵开盘价。 在内幕交易认定方面,《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界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行为主体的概念,并同时界定了“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这两个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同时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执法体制发生重大改革 今年11月,我国证券执法体制又发生了重大改革: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下设办公室;合并稽查一局、二局为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设立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核定编制170名;增加证监会派出机构稽查力量110名。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案发数量增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证监会稽查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从制度上确定了证监会几年来推行的“查、审分离”模式,形成了调查与处罚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了执法的专业、效率和公正水平;建立了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效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了稽查力量。 “在编制很紧张的情况下,特别是稽查力量在整个监管系统已占很大比重的情况下,再次大幅度充实稽查力量,本身就是一种姿态。”上述人士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将来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自然会加大。 ■机构监管篇 证券公司 监管框架重构 就加强日常监管、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提出一系列思路,其中包括“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 今年8月31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总结表彰会议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宣布,券商综治工作圆满完成,行业104家正常经营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已达到规定标准。综合治理期间,累计处置了31家高风险公司,清理账户1153万个。 券商监管思路转变 回顾3年前,以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问题的充分暴露为标志,证券行业多年累积的风险集中爆发,行业面临危机。当时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其中34家公司的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证券公司的风险已经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情况十分严重。 今年年初,证监会一位主要领导曾提醒,“不要被表面的繁荣影响了自己的判断力”。他说,“(机构监管)不是说综治搞了,风险化解了,就完成任务了——还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要认真研究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要完善,执业行为监管也要加强。” 就加强日常监管、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9月初曾有一段表态,在谈到券商监管的转变时,该负责人提出一系列思路,其中包括“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 分类监管新体制确立 今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全新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按照监管部门的思路,未来A类券商基本拥有现行所有业务牌照的申请资格,创新业务可能先在这一等级券商中试点;B类券商不能开展融资融券、QDII等创新类业务;C类、D类券商业务可能主要局限于经纪业务;E类券商则由于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将被采取系列风险处置措施。《指引》同时在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方面确定了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等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以体现证券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和承受能力;在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方面,则确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行业排名指标。 合规管理试点推进 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推动的“分批指导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悄然展开,中金公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国金证券和泰阳证券向监管部门报送了试点实施方案,并着手确定合规总监人选(CCO)。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有6项:对公司的制度进行合规把关;对公司重大业务、重大决策进行合规审核;进行合规监控和合规检查,提交合规报告,实时发现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并督促解决;组织合规培训,培育合规文化;为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合规咨询;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应该说,合规监管理念与去年确立的(财务)风险监管理念形成了很好的互补。“财务风险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因此财务风险监管的着眼点是保护公司利益;合规风险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合规监管的着眼点是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而这两种监管理念,又均以较高权重,被落实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中。 支持券商创新发展 此前,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大型优质公司完善组织体系的问题,设立专业子公司,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同时进行集团化经营,预计年内会出台相应规则。 有关人士表示,综治结束后,只要券商具备条件,准备充足,监管部门一定会支持券商的创新发展。对于“是否具备条件”的认定,比较简单直观的条件是:重大创新是否满足监管要求,比如是否满足第三方存管的进度要求。“在综治工作中,发现券商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券商的创新当然不能随便进行。我们把握的原则包括‘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等,要充分考虑券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合规水平,以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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