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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年报披露和会计核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01:3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证监会日前对证券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范。《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日前下发。

  2008年4月30日之前,证券公司要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公开披露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证监会对其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并对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等行为进行规范。

  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对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减值迹象,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和减值准备。

  通知对证券公司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详细规定,即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被投资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于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将该项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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