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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金融企业股权应重点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01: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2007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将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和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这是证监会在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要求的。

  新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与此前规定相比,新准则在加强公司透明度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要求。如: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谢闻麒 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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