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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年报要求详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00:51 证券日报

  要求详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准则第2号》)(全文详见D1、D2版),并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准则第2号》要求,公司应详细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准则第2号》明确,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对于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准则第2号》规定,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在公司治理一节中,《准则第2号》要求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

  此外,《准则第2号》还规定,公司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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