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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发A股是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战略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 00:5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丰富国内投资者投资对象,分享外资企业发展成果,同时不必考虑汇率风险

  ●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促进A股定价更为客观合理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成熟市场在制度监管层面的互动,我国也将逐步推出一整套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规则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针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A股一事,业内专家表示,此举是A股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外方的各类主体都会从中获得益处。

  丰富国内投资者投资对象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圣元认为,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最直接的积极意义就是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丰富了投资对象。使国内的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够投资有外资背景的外资公司,而不必考虑

汇率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认为,此举对于丰富中国投资者针对投资对象的选择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这也是中国政府对中国资本市场有信心的表现。这种开放行为并非仅仅基于美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利益的诉求,更是对中国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选择。”

  专家谈到,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外资企业充分享受了中国的市场机会,利用中国市场发展壮大,创造了巨大的利润;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充分利用了中国较低的要素价格优势,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制成品,再输送到全球各个市场。所以,外资公司在贡献于

中国经济的同时,也充分分享了中国经济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外资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创造者和消费者,中国居民完全有理由应该分享外资成长的成果,“这也是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成长成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

  2001年,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年,证监会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会有关人士当时曾表示,支持致力于在中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刘俊海认为,发行A股的外商投资公司总体上应属于比较优质的证券发行人,所以“这是一件值得资本市场各方肯定的互利双赢的举措”。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比较优质的外资公司,一般都愿意积极进行分红,如果这种风气能够带到A股市场,则市场和投资者来说都是好事。

  同时,如果发行A股的公司的外方股东在境外运作多年,特别是在境外上市多年的话,则可以把成熟资本市场中大量运作经验带到A股市场中来。丁圣元说,这有利于加深A股投资者对境外上市公司运作的了解,在A股市场上对投资海外公司进行练兵,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成熟市场在制度、监管层面的互动。

  当然,也并非所有发行A股的外商投资公司均会有信誉卓著的外方股东。西南证券研发中信副总经理周到指出,如果此举成为常态,则各类公司对发行A股所要达到的目的肯定不尽相同,“大公司是为了提高品牌影响力,小公司可能为募集资金”,但由于发行行为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所以总体质量仍然可以得到控制。

  促使A股定价更为客观合理

  相比成熟市场而言,目前A股市场的估值水平较高。丁圣元认为,外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如果已经在境外上市,则外资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时,其定价过程必然会参考外方股东在其他市场上的定价水平,客观上,有利于促使整个A股市场的定价更为客观、合理。

  丁圣元指出,国内投资者习惯将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市值、PE水平方面进行比较,但由于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信息披露在内的监管制度等情况的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具备简单的可比性。但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后,特别在外方股东是国际行业巨头或行业领导者的情况下,国内公司与国外同行业的公司之间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境内上市公司在估值方面就有了参照对象。

  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存在,应该说,在现有框架内,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并不存在法律和制度障碍。

  证监会有关人士当时曾表示,“将会同国务院外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工作,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试点,积累监管经验,逐步推出一整套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规则。”

  彼时,证监会表示,“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关其发行股票和上市带来的新问题及相应的办法。譬如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制定补充规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情况的披露,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披露,加强有关外商投资可能因外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发行后外资股份的摊薄以及实施国民待遇后有关其优惠政策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披露等等。”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和制度方面不存在障碍,但相应的机制建设和很多具体工作还需要进行充分安排。

  刘俊海表示,外资公司发行A股工作推进后,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金融和商事法律,应具有更大的包容度和开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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