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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3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澄迈县桥头镇元隆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蔡贤明 注册资本:76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2720008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包装材料、纸品材料生产销售、纺织品、化纤品、纺织机械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农副产品、水产品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种植业、养殖业 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027754378843 主要股东:蔡贤明、职富学、向人俊、许江、陈星、黄东民、汪富国、都华、郑盛尧、卞大忠、宫伟绚、李明、曹胜田、周铁球、闫保江、张豫嘉等36名自然人 通讯地址:澄迈县桥头镇元隆村委会 邮政编码:571900 联系人:刘晓军 联系电话:1313608399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蔡贤明 男 董事长兼总经理 460100621215127 中国 海口 无 许江 男 董事 360403510516001 中国 海口 无 职富学 男 董事 610402500815271 中国 海口 无 向人俊 男 董事 4200621530928681 中国 海口 无 陈星 女 董事 360402580512002 中国 海口 无 黄东民 男 监事 420104490822163 中国 海口 无 汪富国 男 监事 420104431215121 中国 海口 无 都华 女 监事 360103550518122 中国 海口 无 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兴业聚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澄迈公司持有兴业聚酯1,400万股股份,占兴业聚酯总股本的6.56%,为兴业聚酯的第三大股东。2007年12月11日,澄迈公司与广晟有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澄迈公司向广晟有色转让所持有的兴业聚酯股份1,340万股。本次股份转让后,澄迈公司将不再持有兴业聚酯的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澄迈公司、广晟有色 2、转让股份的数量:1,340万股 3、转让股份的比例:6.28%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澄迈公司持有的兴业聚酯的股份为非国有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晟有色将持有的兴业聚酯的股份性质变更为国有股。 5、转让价款 广晟有色将以其通过《资产置换协议》取得的兴业聚酯置出资产和2,000万资金,向澄迈公司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向华顺公司支付其受让兴业聚酯6,736万股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评估报告》,兴业聚酯在基准日的净资产帐面值为1346.63万元,兴业聚酯在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24.03万元。扣除《资产置换协议》附件一所列拟保留在兴业聚酯的27,159.44万元相关银行负债以外,经评估的置出资产净值应为人民币28,783.47万元。 6、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和《资产置换协议》同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兴业聚酯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直接向澄迈公司或澄迈公司指定方和/或华顺公司指定方交割置出资产,即完成广晟有色就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向澄迈公司的支付。其中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或过户的资产,由兴业聚酯在本协议和《资产置换协议》同时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资产产权变更或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和/或华顺公司指定方名下的手续。 7、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本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已获得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且广晟有色就本次股份受让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 (4)兴业聚酯在其2007年度年报披露时已具备相关法律和规则所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 (5)华顺公司与广晟有色就兴业聚酯6,736万股国有股转让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 (6)《资产置换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因广晟有色与澄迈公司签署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分别与华顺公司、东方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广晟有色合计拟受让兴业聚酯股份超过兴业聚酯总股本的30%,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广晟有色要约收购义务方可履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聚酯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兴业聚酯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澄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澄迈公司与广晟有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蔡贤明 2007年12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澄迈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澄迈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澄迈公司与广晟有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澄迈县桥头镇元隆村 股票简称 兴业聚酯 股票代码 600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澄迈县桥头镇元隆村委会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1,400万股持股比例: 6.5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1,340万股变动比例:6.2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六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六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 批准 是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蔡贤明 日期:2007年12月11日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259 股票简称: 兴业聚酯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国际商业大厦10楼 通讯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际商业大厦10楼 股份变动性质: 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聚酯")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东方资产海口办事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节 释义 广晟有色 指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聚酯、上市公司 指海南兴业聚脂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资产海口办 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本次权益变动 指广晟有色协议收购东方资产海口办800万股兴业聚酯股票。 本报告书 指《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际商业大厦10楼 负责人: 黄冬林 成立日期: 2000年4月11日 注册号码: 4600001007894 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460100713866613 公司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办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际商业大厦10楼 邮政编码: 570102 联系人: 冼乃斌 联系方式: 0898-665631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职务 国别 长期居住地 国外居留权 黄冬林 男 460100713866613 负责人 中国 广州 无 杨坚民 男 420400580725005 肋理总经理 中国 海口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持股目的 因2007年12月11日东方资产海口办与广晟有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海口办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兴业聚酯股份8,000,000股转让给广晟有色。 《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东方资产海口办持有的兴业聚酯股份将减少为2800万股,东方资产海口办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兴业聚酯的股份的意向。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双方在2007年12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海口办拟将所持有的兴业聚酯3600万股权中的800万股转让给广晟有色,转让股份占兴业聚酯总股本的3.75%,转让价格为每股3.784元,合计3027.2万元。广晟有色将在此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7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东方资产海口办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东方海口办与广晟有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签章): 2007年12月11 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兴业聚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兴业聚酯 股票代码 600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海口市大同路38号国际商业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 (请注明)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36,000,000股持股比例: 16.87%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8,000,000变动比例: -3,7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负责人(签章): 日期:2007 年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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