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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5:5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07年12月13日上午9:00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朱继民董事长。会议为现场投票方式。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人,持有或代表股份数为1,877,592,4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2,966,526,057股)的63.29%。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5,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628,729股)的0.16%。 三、表决情况 1、《公司关于设立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875,897,328股)回避表决。 同意票1,69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关于由首钢迁钢公司向冷轧薄板公司提供坯料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875,897,328股)回避表决。 同意票1,69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张利国、马晓辉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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