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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回收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5:5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继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3月12日公告关于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重大债权的回收情况后,本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并核实确认了该案进展情况,现就此债权的回收及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对于本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1200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我公司,我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06年3月我公司申请沈阳市中院强制执行。

  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年3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审审理阶段。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3月12日公告。

  二、进展情况

  就1590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7年6月20日下达的(2007)辽立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就6019万元诉讼案,自2007年3月12日公告之后并无新进展。

  三、债权回收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1590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再审阶段;就6019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审审理阶段。

  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

  1、就1590万元诉讼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本院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向本钢求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适用法律正确;本钢提起的再审申请中并未提出新证据,法院原一审及终审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依然适用,本案再审结果应与一、二审判决相一致。

  2、就6019万元诉讼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向本钢求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钢应当偿还所欠债务。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立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2、其他相关文件的原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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