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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1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证券简称:广汇股份公告编号:2007-038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上午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风元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02,596,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66,061,245股的58.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11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6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孙风元先生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及刘建民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孙风元先生因身体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刘建民先生因其所在的新疆银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

  孙风元: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刘建民: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董事会对孙风元先生和刘建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关于提名王力源先生和孔令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王力源先生和孔令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

  王力源: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孔令江: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吴晓求、吴长春、王立彦三名独立董事任职到期更换并提名赵成斌先生、倪维斗先生、宋小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吴晓求、吴长春、王立彦连续任职时间已超过六年,同意予以更换,并同意提名赵成斌先生、倪维斗先生、宋小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

  吴晓求: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吴长春: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王立彦: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赵成斌: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倪维斗: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宋小毛: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董事会向独立董事吴晓求、吴长春、王立彦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关于公司“液化天然气二期工程项目”气源调整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万建新先生辞去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万建新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全体股东对万建新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六)《关于提名吴洋宏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吴洋宏先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502,59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内容详见2007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报》公司2007-036号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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