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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5: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郭凤琳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以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借款人家庭来认定房贷次数。《补充通知》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央行、银监会报备。 此前,各银行对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不同。《补充通知》重点明确了三方面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昨日央行和银监会召开的“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央行、银监会将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更多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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