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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特别债权被司法转让的提示性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5: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2年4月30日,经有权部门批准,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原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的166,490,000.00元逾期贷款,按政策规定以特别债权划转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名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该笔债务的债权人,并授权该公司兰州办事处管理。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目前分别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45.95%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12.52%的股权,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007年12月8日,本公司接到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特别债权被司法转让的告知函》,得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之166,490,000.00元人民币特别债权(含特别债权本金166,490,000.00元及未结利息)因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已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于2007年4月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18日,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持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及其所持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45.95%的股权亦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2007年11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本案所涉债权已全部转让给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将本案原告依法变更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甘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特别债权持有人变更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此,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该案原告,并已享有申请查封冻结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持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45.95%股权以及其所持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的申请人权利。 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9日,是一家以对外投资和房地产经营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3亿元,注册地江苏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亮。截止2007年6月底,该公司拥有总资产11.30亿元,净资产7.18亿元,资产负债率36.5%,净资产收益率1.3%。 由于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特别债权转让事件可能存在影响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今后决策乃至本公司决策不确定性的后果,且如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不能清偿该特别债权,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可能成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二股东,但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本公司董事会将严密关注此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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