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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个人理财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5:03 金融投资报
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不再需要审批 据新华社电记者10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已于近日下发通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不再需要银监会申请批准,改为实行报告制。 这份名为《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报告最迟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改为“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通知还要求,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上述调整措施已于11月28日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9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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