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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案最迟可能下周一提出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2:42 中国证券网

  周正毅案后续报道

  11月30日,周正毅案一审判决,这位前“上海首富”数罪并罚,获刑16年。日前,周案辩护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周正毅本人已表达上诉意向,依照法律规定,上诉期限为十天,这意味着,周及农凯集团最迟将于下周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历时一年并备受关注的周正毅案,目前来看,句号暂时仍难画上。

  宣 判

  当天上午9点半,正如《南方周末》此前报道(详见11月29日A3版),周 正毅案一审判决准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庭进行。

  至少在开庭前两个小时,数十位来自港台和内地的记者云集法院门口,但均未获准进入旁听。近百位警察及工作人员散布周围维持秩序,周正毅案牵涉到的东八块地段拆迁百姓当天也在法院外出现,不过被隔离在街对面。

  旁听人士透露,当日宣判,周的哥哥及两位姐姐以及女儿到场,但此前10月23日开庭时曾到场的周的妻子未见身影,不过据称也专程自国外赶回上海。来自上海政法系统的部分官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法学专家获准旁听,庭审现场被多架摄像机全程记录,并直接在主庭之外的另两个观摩房间播放。

  知情人士透露,判决之后,周正毅当庭未表示异议,但据称在送达通知签字时写下了“报复”之类的字眼。

  宣判大约持续四十分钟后结束,周的一位姐姐在法院内一度情绪失控,后被工作人员劝离。而诸位辩护律师则在第一时间拒绝发表评论,匆匆离开,却被守候在外的拆迁百姓堵截。人群中有人高呼“还我家园”,认为量刑过轻。

  据悉,当天下午,周的辩护律师已在上海浦东看守所就是否上诉征求周本人的意见,当时周并未决定,辩护律师之一的马舒宁称,周本人对判决不服,但考虑到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一度犹豫。

  罪 名

  南方周末自相关渠道获得的判决书显示,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判处罚金335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人周正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并考虑周有检举立功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而周所涉的另两项罪名单位行贿罪和对企业人员行贿罪,法院也予认定,但考虑到周的主动交代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前,一度小范围流传可能定刑12年的消息,最终被证明不实。

  这意味着,自2007年1月21日被逮捕开始,周正毅的第二次刑期将至2023年1月20日止。

  这份长达40页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对检方指控的五宗罪的绝大部分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一一辅以详尽的定罪依据及检方提供的证据。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判决书罗列了检方大量证人证言,最终判定,农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了虚增销售业绩,便于向银行贷款,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封闭的电解铜循环交易,“完全服务于贴现融资的需要,并无真实交易目的,其实质是自我交易,亦反映出交易的虚假性。”而周将非法套取银行所得82.3亿资金中的19亿违规投入

证券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银行资金流入
股票
市场和增值税发票的规定,破坏金融秩序,符合虚开增值税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资金罪名,法院判定周本人曾两次听取唐海根等经办人的相关情况汇报并决定实施,对挪用行为知情,并亲自调拨6000万资金为唐等人创造条件,系共犯,“有证人证言印证,证据确实、充分”。

  惟一的“意外”是,判决书对周正毅行贿农行上海分行宋赤球100万的罪名指控不予认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定农凯的贷款行为经由上海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审批,属于正常的信贷活动,定罪证据不足。

  而此外,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挪用资金罪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定侦查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有效。

  上 诉

  一审宣判至今,周正毅继续羁押于上海浦东看守所。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狱中的周正毅已经委托相关律师全权负责上诉事宜,上诉状正在草拟,具体递交日期还未最终确定。周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将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部分程序合法性三个方面提出上诉。

  尽管已有媒体援引法学界观点,认为周案所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牵涉数额巨大,量刑过轻,但周案的诸位辩护律师却坚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成立。

  12月4日晚,周的一审辩护律师之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舒宁接受了南方周末报社独家采访,这也是周案辩护律师迄今惟一对具体案情发表的公开评论。

  马舒宁主要分工周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工作。判决显示,尽管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并未采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为周获刑的主要罪名。

  马坚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不成立,除了认为检察机关依据的上海复兴方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将电解铜交易中的国际标准仓单的量计算在内,导致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没有实物贸易背景的错误结论外,还提及了2007年4月检察机关曾请上海国税局为周案作的一份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周所用增值税发票是正规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检查报告也未定性虚开,只认为属于关联企业间的串开行为。”

  他还说,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曾对此罪名进行彻查,可是后来也未见以虚开罪名起诉。

  上诉状中有可能提及的另一焦点是,对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违背职权管辖规定的质疑,周的一位辩护律师指出,199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鉴于目前周案在具体定罪环节的技术争议,有法学界人士呼吁,真正实现公开审理,控辩意见公开,回归法律层面,或是愈辩愈明的惟一途径。而这也成为周案上诉后的二审留给公众的最大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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