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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 年11月30日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崇喜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额5280008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3.33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设立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及增资的具体金额等事宜(但增资金额如超过本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仍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4668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刘崇喜先生、闫学廷先生、刘玉芳女士回避了表决。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00083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玉栓 吴团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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