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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湖北迈亚股票代码:000971 公告编号:2007-42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0: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781603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6.12%。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程远标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代表逐项审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严启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87816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87816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湖北迈亚股票代码:000971 公告编号:2007-43号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8名,实到董事6名,董事肖新祥、独立董事伍新木因故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程远标董事主持,会议审议并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熊亚平、黄晓清一致同意以上议案。

  特此公告!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07)第0649号

  致: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于2007年11月29日,指派冷春燕、杨帆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现行有效的《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07年11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4、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9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7年1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3、2007年11月29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在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经公司第五届第十八次董事会授权代行董事长职权的董事程远标先生主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 ,代表股份87,816,03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严启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王永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投票。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严启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816,03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永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816,03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上述两项议案,所有议案全部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海漫

  律师: 冷春燕

  律师: 杨 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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