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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阐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雯先生主持。7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522,521,692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736,158股的36.37%,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发行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详见2007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522,521,69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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