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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行政和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5:3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A01版)不仅会因事实不清等问题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因为调查时间过长而影响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专家认为,行政和解制度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有所区别,前者基本上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后者还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解,是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的各方的调解行为。

  前日刚刚审结的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最终中国证监会胜诉。专家认为,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类案件完全可能不用对簿公堂,既可节约司法资源,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的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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