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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31,936,075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96,646,836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9股。

  2、承诺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诺人均作出了法定最低承诺;另外,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金城公司)还特别承诺:

  (1)其所持海南高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以其所持海南高速非流通股股份代不同意、没表示意见、或股份有瑕疵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不足对价安排股份;

  (3)在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海南高速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情况,其将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因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海南金城公司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其同意或向其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日期 2006 年5 月29日,海南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7月18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1,936,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

  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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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1、2007年11月2日偿还对价的上海元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改名为上海元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持有的限售流通股本次可以上市流通。

  2、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上海盛瀛贸易有限公司持有170000股,后经上海市普沱区公证处(2007)沪普证经字第4444号公证,并于2007年7月9日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给王三妹和谢启义,其应偿还海南金城公司的对价已由王三妹和谢启义偿还,王三妹和谢启义所持有限售流通股于本次可上市流通。

  3、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宿州市三明商务有限公司持有172500股,后经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07)皖宿拂内证字第5011号公证,并于2007年8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给吴晓风,其应偿还海南金城公司的对价已由吴晓风偿还,吴晓风所持有限售流通股于本次可上市流通。

  4、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北京凯利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50000股,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22435号裁定,并于2007年9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给贾坚,其应偿还海南金城公司的对价已由贾坚偿还,贾坚所持有限售流通股于本次可上市流通。

  5、本次可上市的限售流通股股东已偿还海南金城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海南金城公司同意这98名股东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

  6、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限售流通股分2个证券帐户持有,故本次申请上市的股东户数为98家。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的履约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98家限售股份持有人于2006年股改时没有签署股改协议,其应支付的对价由本公司大股东海南金城公司代为垫付,这98家股东于2007年11月2日偿还了由海南金城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并经海南金城公司同意上市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我们就常熟市华铁集装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等98家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常熟市华铁集装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等98家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二)常熟市华铁集装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等98家股东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其他事项

  (一)由海南金城公司代为垫付对价,但尚未偿还对价的198家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暂不能上市流通,需向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海南金城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其同意后可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98家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三)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锁定。

  (四)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98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请于2007年11月29日不要变更相关数据。

  七、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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