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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复核制度 规范自律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今日发布实施,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名单对外公布。

  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完善复核制度,成立复核委员会,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自律管理行为,促进依法监管的现实需要。二是不断完善自律管理的机构和程序。成立复核委员会,将复核职能专门化、制度化,是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交易所内部治理和自律管理的普遍做法。三是为交易所听取被监管者的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保障被监管对象应有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益,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四是丰富证券市场的纠纷解决机制。

  《暂行规定》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证所提出复核申请:

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
发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本所会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本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自上证所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根据复核会议决议,对申请人复核申请作出决定。上证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终局裁决。

  上证所复核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包括马蔚华、王开国、王东明、吴雅伦、杨华、陈共炎、聂庆平、谢庚等14人,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

  (暂行规定和名单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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