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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05:4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592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榕民初字第592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2006年6月5日,原告与天香实业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天香实业公司可向原告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天香实业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原告与我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原告为天香实业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原告已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判决;从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4月16日余下14笔汇票也陆续到期,14笔共计垫款12062407元,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请求我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将于2007年12月12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592号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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