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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草案应确保有力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04:0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夏丽华

  有关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何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监管的范围和主体又是什么?等问题,有关法学专家在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的一次“上市公司监管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上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部分专家认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应该做得更完善,以确保监管更为有力地实施。

  防范风险为立法前提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要大力发展我国的

证券市场,又要防范风险,不能出现大的动荡。如何把这两者很好地处理好,是当前在决策和立法过程中一直面临的问题。

  他认为,在一些领域、一些方面,显得稍微有点保守。比如过去不能搞信用交易,除了现货市场的交易以外不能搞期货、期权的交易;停止回转交易,必须要间隔一天以上才能做相关的交易等等,这些都是阶段性的,它的出发点就是在我们还没有经验的情况下,一定要防止出现大的风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快,对证券市场上的主体——上市公司的监管变得尤其重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就认为,关于市场的监管问题是当今中国资本市场一个很紧迫的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法律的关系,如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关系。既保证公司的自治和自由,但又必须有对上市公司必要的监管。此外,还要考虑哪些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哪些是由公司自己规定;上市公司退出的机制是不是由监管规定还是使用一般的其他规定等问题。

  对上市公司行为还需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彭文革指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建设需要进一步和实际相结合。他介绍,当前董事会运作方面还有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两点:首先,以联签的方式通过董事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以联签的方式通过决议,表面上看董事都同意了,反映了董事的意愿;其次,有些董事会在表决董事会决议的时候,采取鼓掌通过的方式。这些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都还值得考虑。

  江平教授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市场又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中国市场公权力不仅是监管的主体,在许多方面同时又是市场的参与者,从历史经验来看,这又很容易造成腐败现象和丑闻。所以,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监管不能是只对某一些人加强,如只对于民营、散户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建议,应允许持股达到1%、持股半年以上的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为了堵塞监管漏洞,要强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且允许公众查询信托登记信息,明确知道股东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进一步就困境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发表了一些意见。他认为上市公司监管要特别关注困境上市公司监管。比如对一批ST企业,要避免造成对ST

股票的炒作方面措手不及,从而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他还认为,还要加强对退市的监管。对于连续亏损、速度亏损,应通过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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