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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二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 01: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6,460,800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上海泰普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具体为:

  注:1、上述“占总股本比例”以截止2007年3月31日总股本605,007,626股计算。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前总股本为505,261,380股,股改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增加至589,572,603股。

  2、上表序号1至5的五家股东在公司实施股改方案时,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其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现偿还代垫股份后,其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

  3、上表序号6至10的五家股东持有的股份2007年6月已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是公司实施股改方案时,代为垫付对价股份后被垫付方偿还其的股份(其中宁夏投资的上述股份含已完成股份过户后应予解除限售的股份)。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13日。

  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1、以银广夏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

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4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2、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1)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30日内,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公司为被告的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和/或直接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该等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

  (2)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下,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加对价的情况下,代为支付追加对价。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未按承诺文件的规定履行承诺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承诺人声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时间、届次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为2006年3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年6月26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6,460,8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7.6237%,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2.929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08%。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未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除前述承诺外的其他承诺。

  四、股份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银广夏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银广夏董事局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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