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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7年10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家林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3 人,代表股份157,28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79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并记名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内容详见2007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157,200,000股同意,83,700 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 %。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内容详见2007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157,200,000股同意,83,700 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 %。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孝润先生到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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