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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10号],就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77元、诉前保全费18510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77元,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诉讼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05年9月27日第C2版、2005年12月9日第C7版、2006年3月31日第C24版及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利益,由于上述诉讼是本公司与原大股东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多年资金往来而形成的欠款,该事项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计,本公司将根据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持续披露。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10号]。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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