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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2:43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深交所今天发布通知,将自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深交所对国债上市费免收,对企业/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费暂免收取。

  关于交易费用的收取,通知规定对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交易经手费则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对债券回购交易费用的收取,通知规定新质押式回购品种按照回购天数的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其中1天品种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回购天数分别为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的,经手费收取标准分别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0.03‰、0.04‰、0.05‰、0.10‰、0.20‰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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