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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上市交易收费标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0:4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庄少文 崔凯

  深交所日前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自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按照新的收费标准,国债免收上市费,企业/公司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上市费,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债券回购交易佣金则按不同品种划分不同费率,经手费则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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