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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或成国资立法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5: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T01版)而用刘纪鹏教授的话来说,就是“现在国资委若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只监管工商企业,有负于国资监管机构之名。而他要做155家企业的出资人,恐怕企业太多,资产太庞大,涉及行业也过多。”

  是否要扩大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并拆分国资委的权责,成为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症结所在。

  创新:理顺关系 明确权责

  由此可见,国资法在编制时,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相当之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第一部有关国资的大法,毫无经验可循。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在解决国资经管机构定位问题时,在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架构一层新的出资人是一个解决之道。

  刘纪鹏教授指出,目前国资委正逐步构建一些大型的集团式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诸如宝钢、诚通等。这类企业的最大股东还是国资委。但如果把国资委监管之外的,由

财政部等主管的有经营性业务的国有资产收编进来,谁当出资人,会出现争议。所以,首先在这之间架构一个新的层次,或许值得考虑。这样,国资经管机构也就只保留下了监管职能。这也得到一些专家的认同。

  此外,我国前不久开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最终还是放在了财政部。

  “实际上现在若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本应享受红利,也就是说分红应该到国有资本这一库里,但当前国资委管辖的领域有限,所以决定权还是归给财政部。如果现已构建起来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红利留在这些公司,再由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经管部门来调拨。”刘纪鹏教授认为。

  当然,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经管机构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通过实践和讨论来解决。

  然而,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言,制定国资法先要考虑与《宪法》、《物权法》的协调,涉及到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应该是有关产权的。

  产权这一块由《宪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四部法律作基本规定,即《物权法》、《国资法》、《土地法》、《税收基本法》。《物权法》着重规制、界定、确认、保护私人的产权;而《国资法》则主要规制、界定、确认、保护国有财产。一切都说明我国对国有资产妥善经营和保护已提到相当高度。

  “尽管目前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纳为新法重点,但有关国资的法律应是一系列的,连贯的。因为我国还存在大量需要归置的国有资产,如资源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甚至海外庞大的国有资产。”李曙光说。

  这部未出台的国资法,还只是迈出了其中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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