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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信息披露须五管齐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8:18 证券日报

  避免“次债危机”在国内上演

  公司债信息披露须“五管齐下”

  □ 季成昆

  今年4月以来,美国“次债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多家国内银行发布公告,披露此次危机对自己的影响。然而,国内相关机构的研究重点仍集中于股票市场,对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市场的分析少之又少。

  由于公司债缺少企业债背后的政府信用,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更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对财务指标的要求更加灵活,更依赖于发行主体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所以加强公司债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建设是发展国内债券市场,避免“次债危机”在我国上演的重要前提。

  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的发行及监管程序更加市场化。监管机构往往严格要求公司债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并重视发债后的后续市场监管。所以,发达国家

资本市场都是以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市场为主,股票市场次之。今年8月14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从长期来看,公司债券的发展将逐步壮大债券市场,改变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均衡,减少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从而减少金融市场对于银行体系高度依赖的风险。

  上述文件对公司债券的募集应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定,但此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从实践的角度看,许多公司的披露形式大于实际,缺乏真正有效的信息披露。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十多年最大的一个教训就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形式大于实质,大股东操纵信息披露。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引发了多种纠纷。要想在我国公司债市场起步时就把好关,打好基础,就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体系的完整应该包含4个方面的含义:监管立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有序;企业内部财务和非财务的综合披露信息体系的确定;第三方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调查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并发挥市场作用;债券发行主体与投资主体根据市场反映合理分担公司债风险的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在具体措施上,分别从政府监管、发行主体、信息建设、市场基础建设五个方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通过增大违规成本,降低政府不当干预行为,扩大公司债券市场化进度。

  二、促进债券发行主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内外部

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独立履行职责意识,加强公司、投资者、中介的信用意识,大力发展社会信用体系。

  三、信息披露的体系建立,扩大披露信息内容、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如增加企业非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

证券托管机构纳入信息披露主体。

  四、建议发行人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设计企业内部信息评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数理金融模型,增强风险量化能力。

  五、加快培育包括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其他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建立全国性的统一评级标准及市场操作规则,确使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在公认的、客观的标准下,对发债企业的信息进行评定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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