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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5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7年10月3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冯兆征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全体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通报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情况的函》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可扣减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原第九十八条前增加一条: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3、原第一百零八条前增加一条: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4、原第一百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5、原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修改为: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经过上述内容的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原有的条、款、项、目以及援引内容的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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