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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8:0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2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10月29日上午九时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监事胡德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监事刘一平代为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请见附件一,《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方案》;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全文详见2007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7年10月29日

  附件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1、原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分为现场会议、可视电话会和书面提案会。 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监事会定期会议不可以采用书面提案或可视电话的方式举行。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可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只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应进行录音和录像,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通常在应急情况下,仅限于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可视电话会议方式,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提案进行讨论时,可采用书面提案方式开会,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提案作出决议,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修改为: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分为现场会议、非现场会议。 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监事会定期会议不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 通常在应急情况下,仅限于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公司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监事会,必须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将会议通知发出,并在会议表决前通过电话方式了解各位监事对各审议事项的意见,解答各项质询,并对此作详细的记录。非现场会议的表决采取传真方式,各位参与表决的监事需要在表决票中真实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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