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网下发行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9: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A9版)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证券代码:600352公告编号:2007-036 重要提示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浙江龙盛”)增发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62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4、本次发行价格为16.80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7年10月29日(T-2日)前一交易日浙江龙盛的股票均价。 5、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发行结果将于2007年11月5日(T+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6、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申购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 7、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5,000万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8、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网上发行公告》。 9、本公告仅对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7年10月29日(T-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10、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龙盛、发行人、公司 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指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以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由各具有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股权登记日 指2007年10月30日(T-1日) 网下申购日/ T日 指2007年10月31日(T日,该日也是网上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发行结果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披露。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80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7年10月29日(T-2日)前一交易日浙江龙盛的股票均价。 6、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7、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的股票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8、本次发行日程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T-2(10月29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路演公告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T-1(10月30日)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正常交易 T (10月31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 全天停牌 T+1(11月1日)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T+2(11月2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 计算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 T+3(11月5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摇号抽签 T+4(11月6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9、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0、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三、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5,000万股。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首次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 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7年10月31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 021-50281317,021-50281316。 投资者须于2007年10月31日(T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见附表1)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114014040000193 汇入行地点:北京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011609267 汇入行异地交换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5100001145 汇入行联行行号:305100001145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10月31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7年10月31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7年11月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7年11月5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7年11月5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7年11月5日(T+3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④保荐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7年11月1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7年11月6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保荐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7年10月30日(T-1日)14:00-17:00时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 行 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虚镇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传真:0575-82041589 联 系 人:常盛、陈国江 2、保 荐 人(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 联系电话:021-50281316 010-88086251 传真:021-50281317 021-50281316 联 系 人:张城钢、曹翔、嵇徐光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0月29日 附件:表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 (网下申购) 本表由申购数量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填表前请详细阅读《网下发行公告》、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退款银行信息 (户名需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汇入行全称 资金账号 收款人全称 汇入行地点 省市区 是否追加申购 是/否 本次申购为第次 总申购次 申购股数 大写:万股 小写:万股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大写:元 小写:元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20%) 大写:元 小写:元 申购定金汇入笔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申购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www.sse.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5,000万股。 (2)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7年10月31日(T日)15:00 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 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7年10月31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7年10月31日(T日)15:00 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10、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 2007年10月31日(T日)17:00 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款项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