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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665证券简称:武汉塑料公告编号:2007-023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

  1.4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负责人徐亦平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承超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毅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股东总数

  26,427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王菁

  796,039

  人民币普通股

  施巍

  435,850

  人民币普通股

  李琼

  398,300

  人民币普通股

  杨运丹

  393,587

  人民币普通股

  马辉

  350,300

  人民币普通股

  李晓山

  317,490

  人民币普通股

  院春雷

  289,216

  人民币普通股

  王雅婵

  269,300

  人民币普通股

  丁程碑

  222,300

  人民币普通股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2,040

  人民币普通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735,361,620.24

  577,111,731.93

  27.4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112,505,248.74

  107,064,281.04

  5.08%

  每股净资产

  0.63

  0.60

  5.00%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023,909.35

  -72.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4

  -77.57%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1,693,655.71

  5,440,967.70

  -90.53%

  基本每股收益

  0.0095

  0.0307

  -92.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0.04

  -

  稀释每股收益

  0.0095

  0.0307

  -92.51%

  净资产收益率

  1.51%

  4.84%

  减少-0.0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2.19%

  6.28%

  增加13.02个百分点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如果神龙塑胶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武汉经开将对股权登记日在册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积金定向转增后的股份数),按现有流通股股份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付0.43988股。

  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税前利润总额511万元,已达到股改方案中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对于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的承诺,因此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暂不需向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追加2,200,000股的对价。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初始投资金额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期末账面值

  报告期损益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

  600688

  S上石化

  600,000.00

  0.00%

  600,000.00

  0.00

  0.00

  合计

  600,000.00

  -

  600,000.00

  0.00

  0.00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5,256.02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1,651,849.60

  所得税影响额

  27,319.63

  合计

  -1,629,785.99

  3.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4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本报告期没有接待投资者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和书面问询。

  董事长:徐亦平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65证券简称:武汉塑料公告编号:2007-024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以电邮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通知,会议于2007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11位董事全部进行了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武汉亚普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和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置换》的议案。

  为了使公司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合理、优化,以满足公司、亚普公司和神光公司三方各自的实际需求,利于公司整体土地的规划、发展和利用,公司对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亚普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和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置换的议案》中的置换方式进行变更,将神光模塑位处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2MA-5的土地和房产以现金方式转让给亚普公司,同时,将亚普公司位处武汉市汉阳大道630号的所属土地和房产以现金方式转让给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公司2006年12月31日将账面价值 93,026,468.18元的固定资产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根据新会计准则将该类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增加了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1,401,133.80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加1,401,133.80元。

  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有关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现在,我公司上述房地产市场交易不活跃,很难找到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的交易案例。所以我公司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将对上述房地产变更会计政策。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影响2007年度期初留存收益1,401,133.80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减少1,401,133.80元。

  三、关于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其内容主要为: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涉及上述报告所需的资料和相关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6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4、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0、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1、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2、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情况的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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