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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区分行为性质实行分类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 05: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的若干建议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

  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的现存问题,借鉴成熟市场的制度安排与监管经验,现提出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的对策建议。

  制度层面:完善证券投资咨询

  相关法律和制度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制度包括完善证券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做空机制和证券经纪人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

  第一,完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制度。

  以制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为契机,修改、完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制度,构建以其为核心的、相互协调的证券投资咨询规范群。第一,补充现有立法空白。确立签约后“冷却期”制度,增加不具备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赢利性证券投资咨询的处罚规则,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引进来”与“走出去”等方面的规定。第二,扩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尽快制定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类型,逐步有条件地开放全权委托业务。第三,细化现存法律中粗疏的规定。第四,消除现有规范中矛盾、过时的规定。如消除行政法规和自律规范对特定客户适合性义务规定的不一致性,删除关于声讯台的规定等。第五,增加某些条文的可操作性。比如有关投资咨询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等。

  第二,建立做空机制和证券经纪人制度。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我国应择机、适时推出包括信用交易卖空和股指期货主动做空的机制,使投资者在市场或个股下跌时也有获利途径,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一边倒”的现象,增加证券投资咨询中“卖”的声音。

  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利于形成证券投资咨询产品“点对点”的分销渠道,帮助投资者判断和选择合适的证券投资咨询产品。如果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或自律规范,也可以因此容易顺藤摸瓜找到责任主体。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我国可考虑通过立法逐步完善证券经纪人制度,确立其适当的职能定位,充分考虑引入该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构建包括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业务制度、处罚规则等在内的制度体系,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之间形成分工明确、相互支持、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三,健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隔离墙”制度。

  为增强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应建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投资咨询在业务、人员、信息、薪酬等方面的适当隔离。一是禁止投资银行机构审批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或监管其业务,证券分析师不得参与投资银行机构的业务推介;二是建立证券公司内部买方和卖方分析师的信息隔离制度;三是证券公司分析师的报酬与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脱钩;四是健全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披露制度,必要时遵守在一定期限内“禁声”制度或执业回避制度。

  监管层面:分类监管、

  突出重点、加强协作

  对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应提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突出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公共媒体监管,强化部门协作。

  第一,区分行为性质,实行分类监管。

  针对复杂多样的投资咨询行为,应根据行为的“职能、功能”实施监管,实现从“机构监管”到“业务监管”的转变,施以宽严相济的规制。将证券分析师划分为买方分析师、买方分析师和独立分析师,根据不同行为主体、不同咨询行为的性质和不同的服务对象确立不同的行为规则,建立具有针对性、差异性、相互协调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二,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机制,是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基础。

  首先,确保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其次,证券投资咨询主体应主动、充分、便捷地对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三,加强媒体监管,规范证券投资咨询的传播形式。

  证券咨询评论通过媒体向投资者传播,媒体应在规范和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方面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基于法律规定,媒体有义务审查并确保证券投资咨询广告和证券投资信息符合法定形式。如果媒体与信息发布者合谋,或者在履行审查职责时严重疏忽,导致欺诈性的投资咨询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则媒体和咨询主体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出于社会责任,媒体应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充分贯彻新闻自由原则,公平对待各咨询主体,为各种观点和言论提供自由表达的渠道和平台,对不规范的咨询内容进行过滤,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合理的质疑。

  第四,强化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协作,增进执法效率。

  首先,应强化行政执法检查。其次,应强化行政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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