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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宜春市分行”)签订了《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工行宜春市分行、中行宜春市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以上二个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大功率变频调速等特种电机制造自动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行宜春市分行、中行宜春市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指定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工行宜春市分行、中行宜春市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工行宜春市分行、中行宜春市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工行宜春市分行、中行宜春市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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