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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不能忽视股改权证的特殊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改权证有两个属性:首先它是权证,有权证的属性,或曰共性;其次它是对价,它是在股改当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自己的非流通股能够流通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一种利益。这部分利益归流通股股东所有,这是股改权证的特殊性。

  从权证的角度来说,股改权证可以被创设。因为《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根据这条法律授权制定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个暂行办法是合法的。然后,交易所再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制定权证创设的规定,应该说也是合法的。但这只是注意了股改权证的一般属性。

  股改权证更重要的是它的特殊性。股改权证作为一个公司大股东股改对价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从股东大会通过股改方案以后,股改权证的总量是不可变更的。哪有创设别人利益的道理呢?这不是侵犯别人的权益吗?股改权证作为具有一般属性的权证,它在二级市场的涨跌及引起的收益或损失,都是获得对价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自己的事。允许券商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扩大了股改权证的数量,使股改权证的价值遭受贬值,使二级市场上的涨幅受到限制和压制,则是损害了持有股改权证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不看股改权证的这一特殊性就允许券商创设。如果说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是怕二级市场爆炒权证造成市场的不理性,那么可以不让股改权证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如后来一些公司进行股改时就约定了权证不上市交易,从而不叫权证,而叫权益。(张书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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