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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进入三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制定该法律尤为重要。目前草案经常委会前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据悉,该草案有望在4日后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尽快出台。

  第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主要对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希望城乡规划法在审核和报批上更为谨慎和严格。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原为节约土地、节约发展和合理布局,有些委员认为还应该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实际上也是规划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重要手段,没有制定规划,就不能进行有关的建设活动,所以加上这条原则就等于是更加完善了城乡规划应该遵循的原则。所以建议将这一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补充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原来的城乡规划要作汇报。

  由于规划实施评估的目的是对实施情况及对规划有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提供一个依据。常委委员评估报告还应向同级人大进行报告,而不仅是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这次草案将该条例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此外,在修改城乡规划的程序上,为防止随意更改规划,本次草案还建议,“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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