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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4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草案二审稿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做了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一年;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本草案修改后,对总则中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写得更加准确,有利于劳动争议在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更好地被执行。

  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总工会经过研究,把总则第6条修改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为更进一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草案还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加以延长。

  法律委员会等研究建议,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也就是工作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什么时候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拖欠报酬的仲裁申请,“但是,

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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