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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维权亟待破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2: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肖莫 实习生 王刚斌

  从2007年7月23日算起,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薛洪增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好三个月了。经过了立案审查的七天等待,经历了与杭州市中院的多次交涉,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纠正杭州中院做法的申请函,但目前该案仍然没有被受理。这既让人颇感失望,也充分说明了代理证券维权案件的艰难。

  证券民事赔偿新案开闸

  回顾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立法情况:1998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颁布,在该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没有详细规定;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5月30日,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重要指示,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次讲话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审理扫清了道路。

  而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也在不遗余力地加大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规范制订工作,目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已经开始试行,其中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同时,有关内幕交易主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细化;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审理扫清了道路。

  维权律师先行实践

  虽然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律师的信心没有动摇,征集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案件以及证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案件原告的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杨兆全律师、宋一欣律师和薛洪增律师均表示,他们要将这项工作继续推进下去,并对此类案件的前景表示乐观。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征集证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案件原告的工作是从两周前开始的,目前北京已经有一些投资者委托律师提出诉讼,但更多的投资者可能要到媒体报道后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已经委托的案件,杨律师表示可能会在两周后启动法律程序。同时,杨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7年5月30日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审理扫清了道路,因此,立案应当不会有太大问题。相对于杭萧钢构案件而言,目前接受委托的案件金额较小,案件也较为简单,案件的前景也相对乐观。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征集原告的工作已经开始一段时间了,目前已经有投资者咨询相关事宜,相信很快会有进一步的行动。宋律师提醒该类案件的受害人一定要有紧迫感,不然很可能因为案件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比如征集活动中的世纪中天的案件目前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非常遗憾。虽然目前证券赔偿民事案件遇到了一些困难,像杭萧钢构遇到了立案难的问题,宋律师仍然非常有信心地认为这是能够解决的,鼓励广大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还联系了河北的薛洪增律师,薛律师目前正在外地学习。他表示,这项工作正在筹备当中,但对于该类案件,他将继续全力以赴,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应该说,目前证券民事赔偿立法已经基本就绪,国内也已经有相关案例的报道,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说是正当其时;虽然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证券维权的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新的进展。

  ■链接

  尚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的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部分)

  (一)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

  唐万新、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即新疆

屯河(600737)、
湘火炬
(000549)、合金投资(000633)股价案(2006年4月29日)(武汉中院刑事判决)

  适格原告条件: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上述

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2008年4月29日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适格原告条件:2004年6月21-29日之前已持有或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期间卖出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

  (资料来源: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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