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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1: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公告日期:2007年10月2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 年12 月第一次修订)》的规定编制,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 年6 月12日《证券时报》上并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上公告的《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大成创新

  2、交易代码:160910

  3、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21,929,439,350.73份。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372元。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75,147,787。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10月25日。

  8、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三、基金的转型、集中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转型及集中申购情况

  1、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7]155号文核准的景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景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由原基金景博转型而成。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6月12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集中申购起始日:2007年6月15日。

  6、集中申购结束日:2007年6月18日。

  7、集中申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8、集中申购方式: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集中申购。

  9、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2007年6月18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集中申购的最终有效净申购金额为9,865,136,266.5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865,136,266.55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90,600.6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290,600.67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6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二)原有基金景博份额的拆分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6月22日即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验资结束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原基金景博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基金份额拆分基准日拆分前基金资产净值为2,211,341,193.71元,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原基金景博的基金份额按照2.211341193的拆分比例进行拆分,拆分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拆分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211,341,193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16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10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大成创新

  5、基金交易代码:160910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75,147,787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的,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由原基金景博发起人持有的流通受限份额转换而来的大成创新成长基金基金份额暂不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内的参考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4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0,314.8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62,700,194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61.7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4,561,005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38.26%。

  (三)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总经理:于华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56335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

  3、内部组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交易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委托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客户服务中心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7年9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45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94人。所有人员在最近3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杜鹏

  电话:0755-85633388

  传真:0755-83199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07年9月,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大成优选及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200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维钢先生,硕士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高级研究员、业务董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主管;国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策略主管;2006年12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起担任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注册资本:361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8424199

  2、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77名,其中硕士与博士42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1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1524亿份。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所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从基金集中申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六)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 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1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10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10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权证明细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无重大事件揭示。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 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95%;现金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6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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