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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孙旭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晓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红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2007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根据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依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条第二款“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博瑞传播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07年5月31日在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了向2007年6月5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的分红办法。因此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2006年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89元调整为14.69元。

  (二)2007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的2007年第132次会议审议,本公司配股申请获通过。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除法定承诺外,第一大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额外承诺:1 同意在博瑞传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需要支付对价时,对有下列情形的非流通股股东先代为支付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a.由于质押或冻结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对价的股东;b.暂时不同意股改的股东;c.暂时联系不到的股东;d.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支付对价的股东。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十二个月禁售期满后,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为支付对价的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博瑞传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流通。2 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博瑞传播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3 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连续三年,提出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40%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27家非流通股股东(原非流通股东上海溢而商贸有限公司因公司注销股份转让给两位自然人股东,故非流通股股东由26家变更为27家)代为支付对价,代为支付对价总额为666,271股。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博瑞传播有限售条件股份在本报告期内未上市交易或转让。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对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上述分配方案已实施。

  (二)成都新闻宾馆所持原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成都新闻宾馆至报告期末未出售相关股份。

  (三)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份股改后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007年1月18日其他非流通股股份限售期已满。截至本报告期末,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为8家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支付对价,代为支付对价总额为83,728股。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军

  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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