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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ST华发A ST华发B 编号:2007-6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中《关于聘请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0月1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33,0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9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第一项议案,选举麦建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于在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经深圳国资委的招标程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被公司原国有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聘为股权转让过渡期的审计机构,目前审计事项尚未完全了结,因此,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暂不宜聘为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类 别

  代表

  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59,454

  133,059,454

  100

  0

  0

  0

  0

  与会A股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0

  0

  0

  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0

  0

  0

  0

  2. 关于聘请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类 别

  代表

  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59,454

  0

  0

  0

  0

  133,05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89,894

  0

  0

  0

  0

  116,48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0

  0

  0

  0

  16,569,560

  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寿春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0月16日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寿春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07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0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 年9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聘请2007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07 年10 月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7 年10 月15 日上午9时30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0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4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持股数

  所占比例(%)

  A股股东

  赞成

  116,489,894

  87.55%

  反对

  0

  0

  弃权

  0

  0

  B股股东

  赞成

  16,569,560

  12.45%

  反对

  0

  0

  弃权

  0

  0

  合计

  赞成

  133,059,454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议案二、关于聘请2007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所持股数

  所占比例

  A股股东

  赞成

  0

  0

  反对

  0

  0

  弃权

  116,489,894

  87.55%

  B股股东

  赞成

  0

  0

  反对

  0

  0

  弃权

  16,569,560

  12.45%

  合计

  赞成

  0

  0

  反对

  0

  0

  弃权

  133,059,454

  1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寿春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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