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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05: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新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投大厦公司1503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因公出差,特委托董事邓华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75,215,92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5.5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并经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经对提案进行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投高科公司短期融资的议案》;

  同意三年内每年向国投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短期融资,融资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下浮10%的利率标准。

  表决情况:同意21,91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鉴于国投高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持有的53,302,500股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于2007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卫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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